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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2-11-24 人气:2267

东莞市华利永恒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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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技术部


          0769-8155 3210




 

一、监控平台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监控值班制度

五、监控员交接班制度

六、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七、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八、违章违纪处理制度

一、监控平台维护及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公司GPS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GPS监控平台对车辆动态实施有效监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在道路运输行业深入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2015】57号)以及我司GPS车载终端监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保障措施,公司配备了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

二、公司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至少保存3年。

三、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将实情详细记录报公司。依据违规实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为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所有车辆运行时必须保持在线。公司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监控人员给予处罚。

五、监控人员应积极与平台服务商沟通和学习,加深对平台的了解;如发现平台出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六、公司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七、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与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一级、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局二级管理平台入网同步,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分级管理;对以对“GPS监管管理平台”进行跟踪管理。

八、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使用《道路运输GPS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技术要求》规定的统一配套监控管理程序软件。

九、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平台设在公司稽查监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我公司营运车辆进行日常安全监控管理及“GPS车载终端设备”的日常维护、故障维修和协调等工作。

十、公司已经确定本GPS监控管理部门、配置GPS监控管理设备、落实监控管理人员。

十一、公司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内部管理,规范GPS 监控管理工作,确保GPS车载终端正常运行。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为确保我公司GPS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信息传输畅通,实现GPS监控平台对车辆动态实施有效监控,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4年第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在道路运输行业深入开展驾驶员安全承诺和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2015】57号)以及我司GPS车载终端监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以下制度∶

一、驾驶员、车辆经营者应按照“GPS车载终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设备终端,不得擅自拆卸、改装、关闭或屏蔽GPS车载终端,不得私自取出其中的SIM卡。

二、严格履行驾驶员职责,确保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严禁私自拆除、改变或改装车载终端结构。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公司反映,进行更换或维护。严禁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保持终端信息畅通。严禁恶意屏蔽或干扰车载动态终端信号,致使车辆无法监控。严禁车辆终端不在线时,营运车辆,待车载终端工作正常后方可恢复营运。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和运营规定,对监控平台提醒的违章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我公司安全技术部监控人员对所属营运车辆GPS运行情况实行24小时监控,确保对本单位运行车辆实行全过程监控并履行监控人员职责。

四、我公司领导组每天适时对GPS监控情况进行电话抽查,主要检查各GPS监控人员在岗情况,车辆在线运行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抽查内容必须严格记录备查。

五、我公司所属营运客车出站时在线和定位,在运行途中无数据回传的,视为不在线或不定位。

六、我公司按相关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经营道路的限速规定,在GPS监控平台设置限速值,做到分段设定限速(在各路段规定限速值上增加10%设定最高限速)。

七、为充分发挥科技设备的应用,提高GPS在线率,凡安装了GPS 车载终端设备的所属营运客车,必须保证24小时在线、定位。

八、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必须安装规范,显示屏必须安装在驾驶车辆时易于可见的位置;电源连接合理,确保24小时通电。若安装不规范的,视为安全设施不合格车辆。

九、安装了GPS车载终端车载视频、电话的用户,为保证行车安全,驾驶人员应在车辆停驶状态下(或按规定使用耳机)使用GPS 车载终端车载电话,在车辆进入加油站及其它易燃易爆区域时,严禁使用车载电话。

十、营运车辆超速、偏离规定线路行驶、GPS在线定位检查、夜间禁令时段车辆运行情况、发送安全警示信息等。

十一、监控档案管理GPS监控日志、车辆日在线率台帐、车辆 GPS安装台帐、车辆 GPS终端故障台帐、监控平台系统故障台帐、车辆GPS车载设备故障发班通知台账、“GPS监控管理平台”监控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台账。

十二、操作规范管理∶监控发送短信用语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日志和发出的短信,严禁利用平台进行聊天、发送有损党、国家和企业形象及违法违规的信息。

十三、GPS 监控系统安装费、通信费用、维护费等,按省运管局规定由使用人(车辆经营者)按时支付,对不按时缴费造成GPS 不能正常使用的,后果由车辆经营者承担。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1、监控人员必须保证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随时掌握所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包括车辆的准确位置、行驶速度和方向。

2、做好车辆监控的日常记录、上、下班的交接,发现隐患,时报告领导。

3、监控人员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得拘私舞弊、瞒报和弄虚作假,平台发送信息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黄色、反动信息和从事反党宣传。

4、当车辆发送求助的盗、抢等手动报警信息时,监控人员及时报告公司安全技术部,并根据报警信息对当事车辆实施跟踪监控,及时向事发当地110报警中心报警。

5、监控人员严禁将平台使用权交与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6.监控人员在没有特别的批示下不得私自向车辆发送调度指令。7.监控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各类型车辆在不同等级路段的时速规定对车辆进行时速设置,不得随意更改或不按规定设置车辆时速。

8. 监控人员接到车辆违章超速报警时,及时向驾驶员发送提醒或警告信息,要求驾驶人员降低车速以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同时每月底将车辆违章报表送公司安全科和运管部门。

9.监控人员根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连续行驶时间和中途停车休息时间以及超长线路营运车辆中途更换驾驶员的规定,及时给驾驶人员以提示,对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车辆,做好监控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10、监控人员应将需要的监控信息如∶定位次数、违章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数据统计分析情况、数据分析情况等及时上报公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管理平台。

11、做到平台软件及时升级,认真学习软件中的各项功能。

四、监控值班制度

1、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班轮流值班,白天由专职监控人员轮流监控,夜间由专、兼职监控人员监控。

2、监控人员值班时,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与安全监控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擅自离岗、脱岗。

3、监控值班时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做好车辆的安全监控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4、值班时发现报警信息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不超过5分钟处理完毕。遇有恶劣天气应及时下达安全指令,提醒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分公司负责人。

5、值班人员接听电话时要做到认真、及时。接听电话时不得与用户闲谈与工作无关的事。遇有本人不能回答的问题应让有关人员接听,不得随意挂断用户的电话。做好电话记录。

6、值班人员在为用户查询相关信息时,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露用户的信息。

五、监控员交接班制度

1、为明确职责,交接班时,双方应履行交接手续,在按规定的项目逐项交接清楚后,交接人员先在交接班记录薄上签名,然后接班人依次签名,从此时起,监控的全部运行工作,由接班人员负责,交班人员才能离开岗位。

2、交班人员事先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检查应交的有关事项,整理各种资料、值班记录,检查应交的物件是否齐全,室内的整洁工作,以及为下一值做好接班后立即要执行的准备工作。填写交接班记录薄等待交接。

3、接班人员应提前10-20分钟到达,先由接班人员看阅交接班记录薄,了解有关车辆运行情况,然后准时开始正式进行交接班工作。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迟时间进行交接班。

4、值班人员必须遵照规定的轮值表值班,未经监控室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调班。当值人员因故提前离开或迟到虽有专人代替,亦应办理交接手续,绝对不允许不办理交接手续而离开岗位。交接禁止使用电话等通讯方式或途中进行信用交接班。接班人员未到岗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控制室。

5、交接班手续未结束前,一切工作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如在交接班时发生违章现象,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6、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交接班∶

1)接班人员有喝酒情况或精神不正常时。

2)交班人员未经正式交接班手续,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六、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监控室对公司车辆运行动态实行自主监控。

2、监控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值班时要严格遵守安全监控管理规定,加强车辆的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3、安全监控管理要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车辆超速行驶、超员行驶、疲劳驾驶、私自加班和夜间运行车辆的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是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点之间运行的车辆要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要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以及不按规定上下客的监控,防止超速行驶、疲劳开车和违规停车对非正班运行的车辆,要逐车落实是否安排并办理了符合规定的运行手续,否则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将车辆追回。

1)车载GPS出现故障未查明原因继续运行界定∶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断时超过20分钟、数据显示不准、视频不回图像、车辆不定位等现象。

2)超员行驶界定∶车辆载客不得超过行车证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3)超速行驶界定∶运营车辆普通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规定限速要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0公里。有限速标志的按规定速度行驶,夜间行驶速度超过白天限速80%的。

4)疲劳驾驶界定∶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以上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的,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行驶超过8个小时的。

5)不按规定行驶界定无特殊情况(如堵路、封道等),未按照规定运行路线行驶或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6)私自加班包车界定∶完成当日运行作业计划后,没有办理加班运行手续私自运行的;或者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

7)违反夜间禁行界定∶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 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

8)违反双班驾驶员配备规定界定∶普通公路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应配备双班及以上驾驶员而未随车配备或配备不足的。

9)违反长途客车中途休息规定∶长途客车没有设定固定休息点或车内预留休息铺位的。

10)人为破坏GPS行为界定∶私自改动监控系统线路、拔插插头、有意遮挡视频头、改动天线位置、遮挡天线、私自安装开关、没有尽到保护责任致使设备损坏等行为。

4、加强节假日及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监控管理。发现违反安全监控管理规定的车辆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重点运输期间的安全。

5、遇有雨、雪、雾天气及路阻等情况时,监控人员要根据掌握的信息,及时制发天气预报信息和安全行车指令,对运行在恶劣天气或事故多发等危险区域、特殊路段的车辆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打电话通知。

6、车辆运行中乘务员要注意观看显示屏上的信息,并通知驾驶员按照下达的调度指令进行作业。

7、驾乘人员、承租人必须无条件地确保已安装调试的GPS终端设备完好,信号接收畅通,发现故障及时、主动的向公司汇报。8、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将驾驶员IC卡插入车载监控设备插口内,记录各种数据。

9、车辆传输信号或画面不正常,监控人员及时提醒驾驶员查找原因,不能及时排除故障的返回后鉴定维修。

10、车辆运行途中遇有抢劫等警情,驾驶员通过报警装置向监控室报警,监控人员接到报警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向辖区公安机关报警,发现车辆运行轨迹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并向分管经理报告。

11、车辆因延续经营、更新、报废、停驶、过户等原因,需办理SIM卡变更、停卡、销卡手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停卡、销卡手续。停驶车辆重新运行时,应提前办理SIM卡停卡启用手续。

七、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和统计分析制度

1、公司要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值守工作制度。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并统计记录存档于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台账;

2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设置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符合道路运输监控管理办法和农村客运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

3、凡驾驶员违法夜间禁行规定,按照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对车辆作出处理。

4、凡动态监控管理人员擅离职守、对车辆运行情况不能做到有效监控的,一经发现,按照规章制度对当班监控人员予以批评并作出经济处罚,屡教不改玩忽职守者,予以解聘。

5、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安全技术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公司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6、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员,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7、公司应当确保车辆动态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8、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9、动态监控人员要准确、完整录入车辆和驾驶员资料并及时更新,做好交通违法车辆监控数据统计汇总。

八、违章违纪处理制度

1、因工作失职或操作失误,造成监控室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2、因监控值班人员值班时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失查漏查车辆违规违章行为的,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处理违章违纪或报警信息,导致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500 元,并追究相关者的责任。

3、监控人员值班时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监控无关的活动,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监控人员擅自脱岗(包括溜岗、睡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规定处罚∶

1)运行途中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未主动、及时上报单位的,第1次给予罚款200元,第2次给予罚款500元。

2)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载终端进水等,影响信号传送,经鉴定一时不能修复的,更换备用机,费用自理,并罚款200元。

3)因人为原因造成记录仪功能不能存储,无法提取数据的,除承担更换车载终端的全部费用外,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4)对监控中心或分控中心发出的指令和警告不予理睬,仍然继续违章的,每次罚款300元。

5)对私自插拔电源线束、安装开关、遮挡天线、随意调整摄像头角度或遮挡、插拔摄像头等人为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监控的,对责任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6)对不能严肃使用报警系统、造成虚假报警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7)对监控到车内走廊有站客或蹲客又无法确认超员的,按行车隐患,每次罚款200元。

8)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夜间超过2小时)没有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停车更换接力驾驶员的,或没有更换IC,卡的,以及同一个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超过8个小时的(含因驾驶人与IC卡登记人不符造成疲劳驾驶记录的双方)。每次罚款100元。

9)夜间10点至次日5点之间发车,凌晨2点至5点未停车休息的,晚停车和提前发车每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罚款2000元,第三次罚款5000元,每延误或提前1分钟,每分钟加罚50元。

10)开车有接打电话,玩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每次罚款100 元。

11)人为破坏GPS固封装置的,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违章高压线”处理,。

12)每超速一个点,罚款50元,夜间罚款100元,连续超速三个点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处理。

5、被上级部门通报的违章,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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